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第 1 條 適用範圍
本住宿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規定本旅館與簽訂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之人(以下簡稱「房客」)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本條款未盡事宜,應依法律或一般公認之慣例辦理 。
若本旅館在不違反法律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殊約定,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該特殊約定應優先適用 。
第 2 條 住宿契約之申請
房客向本旅館申請住宿契約或預訂住宿時,請提供以下事項 :
)房客姓名及聯絡方式
)住宿日期
)利用之住宿專案
)其他本旅館認為必要之事項
房客若於住宿期間提出於前項第 (2) 款住宿日後繼續住宿之申請,本旅館將於提出申請之時點,視為有新的住宿契約申請進行處理 。
第 1 項第 (3) 款之住宿專案僅於申請住宿契約時有效 。若希望以不同於申請時之專案住宿,須重新申請住宿契約 。此外,申請時之預約不會自動解除,請另行辦理必要手續 。
為防止不當轉售行為並確保所有顧客皆有適當之住宿機會,房客了解除本旅館明確承諾外,禁止將住宿契約之地位或基於契約之權利轉讓給第三者,並在此基礎上申請住宿契約 。
為使本旅館能向儘可能多的顧客提供住宿機會,房客了解禁止同一使用者在無合理理由下,於同一日期重複申請或於相近日期申請多筆住宿契約,並在此基礎上申請住宿契約 。
第 3 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住宿契約於本旅館接受前條申請時成立 。但部分住宿專案可能要求在申請後完成事前結帳,並於本旅館確認入帳後契約始告成立 。若本旅館證明其未予承諾者,不在此限 。
第 4 條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本旅館於下列情形下,得不予同意締結住宿契約 :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之規定時 。
)因客滿而無客房餘裕時 。
)房客或設施使用者被認定符合下列 (甲) 至 (丙) 之情形時 :
(甲) 為《關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簡稱「暴力團」),暴力團員(以下簡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暴力團關係者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乙) 為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丙) 為法人且其幹部成員中包含符合暴力團員身分之人時 。
)房客被認定就住宿事宜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時 。
)房客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房客就住宿事宜行使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本旅館負擔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
)房客被認定有不遵守本條款或本旅館館內所定利用規則之虞時 。
)符合管轄本設施之《旅館業法施行規則》規定之情形時 。
第 5 條 房客之契約解除權等
住宿者因可歸責於本旅館之事由而解除住宿契約時,得向本旅館提出解除契約 。
除了在取消規定中註明不可變更或解約之專案外,住宿者得隨時向本旅館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此時,本旅館將依取消規定收取取消費 。
若房客未經聯絡,且於住宿首日下午6 點(若為不含晚餐之契約則為晚上12 點)仍未到達,本旅館得視為該住宿契約已由房客任意解除並進行處理 。
第 6 條 本旅館之契約解除權
1. 本旅館於下列情形下,得解除住宿契約 :
)房客被認定就住宿事宜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或被認定已有該行為時 。
)房客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因大雨,颱風,地震等天災,設施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
)房客被認定符合下列 (甲) 至 (丙) 之情形時 :
(甲) 為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暴力團關係者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乙) 為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丙) 為法人且其幹部成員中包含符合暴力團員身分之人時 。
)房客對住宿設施或員工行使包含下列 (甲) 至 (丙) 所列之暴力,威脅,勒索等威壓性不當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甲) 拘束員工,佔領窗口,久坐不走等具有約束性之行為 。
(乙) 要求以跪地方式道歉,或執著、持續要求金錢補償等之過分要求。
(丙) 攝影上傳至社群媒體(SNS),誹謗中傷等不合理妨礙業務之行為 。
)房客不遵守本條款或本旅館所定利用規則之禁止事項時 。
)符合管轄本設施之《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規定之情形時 。
)未成年者未經監護人許可欲獨自住宿時 。
)因本項第 (3) 款以外之理由致本旅館無法提供已簽約之客房時(惟此情況下本旅館應盡力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被認定未經本旅館明確承諾而轉讓住宿契約地位或基於契約之權利時 。
)被認定為同一使用者無合理理由於同一日期重複申請,或於相近日期申請多筆住宿契約時 。
第 7 條 住宿登記
房客於住宿當日,須在本旅館登記下列事項 :
)房客之姓名,年齡,性別,住址,電話號碼及職業 。
)非中長期居留之外籍人士,其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日期 。
)出發日期及預定時間 。
)其他本旅館認為必要之事項 。
房客若欲以信用卡等貨幣替代方式支付第 10 條之費用,請於前項登記時先行出示 。
第 8 條 客房使用時間
房客使用本旅館客房之時間,為各住宿契約設定之入住時間至退房時間止 。
本旅館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於該項規定時間外提供客房使用 。此時應加收額外費用 。
第 9 條 遵守利用規則
房客於本旅館內,應遵守本旅館所制定並公示於館內之利用規則 。
第 10 條 費用之支付
住宿費用明細如下 :房費,追加費用,稅金,服務費(限有規定之設施)。
費用應以貨幣或本旅館認可之信用卡支付,支付時間為契約成立時至退房時,或由本旅館要求付款時 。
若本旅館已備妥客房供房客使用,但房客自行決定不住宿,本旅館仍得收取住宿費用 。
第 11 條 行李與隨身物品之保管
若行李在房客抵達前寄達,限於本旅館事先同意(包含依本旅館指定之方式)之情況下負責保管,並於房客辦理入住時交付 。
退房後之行李或隨身物品限於本旅館事先同意之情況下負責保管 。若於本旅館事先告知之保管期限內未領取,將視為房客故意遺棄並放棄所有權處理 。
房客辦理退房後,若其行李或隨身物品等攜帶品未經本旅館承諾而留置於本旅館內,且經合理判斷可推認為係故意放置,或自退房之日起經過本旅館所定之保管期間仍未就該等攜帶品取得任何聯絡者,將視為該等物品係被故意遺棄且其所有權已被放棄,並依此辦理。
第 12 條 攜入物品之處理
欲攜帶大額現金或貴重物品時,基於安全考量請事先告知 。即使已告知,本旅館得視情況拒絕攜入 。若未經告知而發生毀損,遺失等情況,本旅館恕不負責 。
攜入物品原則上由房客自行管理 。除個別承擔保管責任外,僅於本旅館關於毀損,汙損,遺失等事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負賠償責任 。
前項賠償以損害額經客觀證明為前提 。若難對損害額進行客觀評估,賠償金額相當金額為限,且最高以 10 萬日圓為上限 。
第 13 條 房客責任
若因房客故意或過失致本旅館受損,房客應向本旅館賠償該等損害 。
第 14 條 進入客房
在下列情況下,即使房客已入住,本旅館仍得不經房客許可進入客房 :
)提供清潔,客房服務等服務時 。
)被認定有違反法令,利用規則,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時,或經認定已實施該等行為時 。
)依警察或消防單位指導判斷有必要時 。
)為建物、設備保全之必要時 。
)經本旅館判斷為確認安否及安全確保所必要時 。
第 15 條 停車責任
房客使用停車場時,本旅館僅出借停車位,不負車輛管理責任亦不負防止第三人加害之義務 。
第 16 條 條款之可分割性
若本條款部分內容經公家機關判定為違法或無效,其餘部分不受影響,仍繼續有效 。
第 17 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條款依日本法律解釋,相關紛爭以東京地方裁判所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若本旅館位於日本境外,則依當地法律解釋,且不另行約定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
第 18 條 條款之變更
本條款符合民法上之定型約款,本旅館得於符合房客一般利益或有相當理由時依民法規定變更條款 。
變更內容於本網站公布後,自指定之效力發生日起適用 。
附則 最終變更刊登日:2026年5月20日 效力發生日:2026年6月1日
本約款以日文編寫。雖提供其他語言之譯文僅供參考,若譯文與日文本意有任何歧義或衝突時,概以日文本為準。